关于再次征求《云浮市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代拟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 2019-10-18 12:10 来源 :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 43224次字号:

各有关单位,市民 

    为加强燃气经营管理,规范瓶装燃气供应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我局草拟了《云浮市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代拟稿)》,因机构改革,部分相关单位职能有所变动,现向各单位再次征询意见。

请认真研究,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回复。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加盖公章)。

1021下班前将回复意见通过邮箱报送至云安区住建局统一汇总报区委区政府审定。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梁琬婷  , 联系电话:8638773

邮箱:ya8638877@126.com

附件:1.云浮市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

      和管理办法(代拟稿)

      2.相关法律依据。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7日

 



  

附件1:

                             云浮市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

设置和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经营管理,规范瓶装燃气供应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安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设置、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按有关管理规定设置,并向所在地燃气经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纳入燃气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方便居民用气的基层服务网点。

第四条  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云安区燃气经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安区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实施监管。

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实施执法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通报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安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云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云安区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按照自身职能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不得挂靠,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由设置该服务点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第七条  在有条件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选址应严禁设置在主干道、学校、幼儿园、医院、电影院、加油站、车站、停车场、重要公共建筑等人、车密集区瓶装燃气供应站应严格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中的防火间距要求,与站外建筑保持相应的距离。

第八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瓶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的单层建筑物内,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二)瓶库应通风良好,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三)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四)瓶库和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五)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悬挂统一规格的“×××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招牌,招牌左上角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一)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二)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三)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四)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提供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接口,便于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控。

第十条  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实行备案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后,应当在15日内将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安全负责人的任命书、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报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备案,由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载入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监管。

对我市其他县(市、区)已在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进入云安区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须经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再由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和管理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云安区内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信息及时通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安区公安消防大队、云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云浮市质量监督管理局云安分局、云浮市云安区交通局、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便相关职能单位加强监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所属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质证书且经培训合格的1名安全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送气人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企业直接任命。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54m3(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不得超过15瓶),每天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服务点内不得存放实瓶。

第十五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并挂证上岗,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云安区内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监督管理,对已投入使用的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纳入社区管理网格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并对辖区内所有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属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安全生产检查。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每天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自查,做好台帐记录,并主动接受其他安全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对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存在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一条  承担云安区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不及时移送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相关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经营行为中第二项: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 

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中第二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第四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四、《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5.2.8项内容规定,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8的规定执行。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4.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时)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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