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区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把献爱心与送工作岗位联系起来,让残疾人融入到健康人中去,2022年,区残联与人社部门合作共开展线下专场招聘4场次,线上招聘28场次,提供就业岗位59场次,达成就业意向7场次,通过职业介绍、创业项目推介等形式共帮助19名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成功就业,向辅助性就业机构推荐6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就业。推动各类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就业42个单位(家)71人,个体就业(含创业)6人,集中就业29人,公益性就业7人,辅助性就业22人,农村种养加1315人,灵活就业1702人。
近日,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云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云安区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云安实际,从就业扶持、鼓励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创新就业服务等四个方面,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21条配套措施。
本措施于2023年3月6日起实施,适用于属云安区户籍且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和在云安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一)按比例就业。推进本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制度。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力。完成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减免本单位就业保障金。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用人单位应积极安排残疾人劳动力就业。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以上,其中安排本地残疾人 3 人及以上,属本区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比例 50%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 1 人 3000 元的标准申请奖励,奖励上限为 3 万元。
(三)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 2 年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每人最长不超过 2 年。上述二类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年内提出。
(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按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首次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五)灵活就业补贴。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每月按实际社保缴纳费额 6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年内提出。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相关岗位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七)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残疾人属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八)就业见习补贴。用人单位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残疾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每人每月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税收优惠。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鼓励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残疾人(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作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我区登记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 6 个月至 3 年内,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享受一次性 1 万元的创业资助。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办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登记之日起 3 年内提出。
(十一)创业租金补贴。符合第十条条件的残疾人创业者,其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且相关场地非本人自有物业的,可享受每年最高 4000 元的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 3 年。补贴对象申请程序应按 1 年或2 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 1 年或 2 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 6 个月为其缴纳社保且申领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人代表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的初创企业(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招用 3 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 4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给予 3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
(十三)税费优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本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三、加强职业培训
(十四)职业培训。有劳力残疾人可参加由各级残联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十五)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职业技能工种目录相关证书的,在申领技能补贴时,同时给予一次性 500 元的生活费补贴。
四、创新就业服务
(十六)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经济实业在当年度新吸纳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本地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 30 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申请时相关人员仍在本单位就业的,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
五、其他事项
(十七)政策衔接。本措施实施后,本区残疾人劳动力不再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分流职工等身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按本措施享受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十八)资金保障。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九)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区人社局、区残联和区税务局要加强对申领补贴的政策指导,各有关单位和各镇党群服务中心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做好申领补贴的服务工作。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本措施若有与上级新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措施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3 月 6 日。
云安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措施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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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项目 |
项目内容 |
扶持金额 |
扶持期限 |
申领程序 |
备注 |
一、促进就业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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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比例就业 |
推进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企业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等公益性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劳动力。 |
完成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减免本单位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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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群服务中心/镇残联受理申请,区残联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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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比例就业奖励 |
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安排本地残疾人3人及以上,县本区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职工比例50%以上 |
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1人3000元的标准申请奖励 |
奖励上限为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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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补贴 |
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各镇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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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贴 |
最长不超过5年(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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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岗位补贴 |
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每人每月200元 |
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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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灵活就业补贴 |
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 |
每月按实际社保缴纳费额60%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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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益性岗位补贴 |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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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残疾人属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后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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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业见习补贴 |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16-24岁残疾人参加就业见习的 |
每人每月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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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收优惠 |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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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各税务窗口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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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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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次性创业资助 |
残疾人(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在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至3年内,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保费的 |
1万元 |
一次性资助 |
各镇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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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业租金补贴 |
符合一次性创业资助的残疾人创业者,其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且相关场地非本人自有物业的 |
享受每年最高4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 |
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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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招用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保且申领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人代表除外)的初创企业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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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税费优惠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本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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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各税务窗口受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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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职业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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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免费培训 |
残疾人劳动力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
免收培训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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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群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区人社局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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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分发相关证书的 |
每人每次补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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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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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 |
企业在当年度新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本地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30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申请时相关人员仍在本单位就业的 |
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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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群服务中心/镇残联受理申请,区残联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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