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19-10-10 16:59 来源 :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浏览次数 : 22331次字号:

云安环罚字[2019]6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791226849D

法定代表人:莫新强

详细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锦绣路32号

云浮市云安区盈邦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有生产废水从生产车内间流入生产车间外的水渠后,进入一积满池泥面积约50平方米长方形废水沉淀池,废水沉淀池未能发挥沉淀作用,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内积满池泥的表面流出,进入一前半段为明渠,后半段为铺设水泥板的水渠后排出厂外环境,外排废水呈灰黑浑浊,经调查询问,该废水经沉淀池表面一缺口进入厂内水渠,最终流入厂外市政管网。同时检查发现你公司法定废水排放口无上述灰黑浑浊废水流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在距废水沉淀池下游水渠约10米处以及距厂界约15米处铺设水泥板水渠一空缺口处进行了监测取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沉淀池下游水渠约10米处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6.91×103mg/L,距厂界约15米处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5.44×103mg/L,分别超出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16.275倍和12.6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

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98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2019821日《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你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你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

5、《污染源废水原始采样记录表》一份;

6、《监测报告》(云区)环境监测(2019)第0801号一份

7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安环违改字〔20194)及其送达回执各一份;

8、现场相关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911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安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停产整治决定、处罚决定依据和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或减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由于近几年陶瓷市场整体大环境影响,你公司基本处于轻微亏损状态,2017年期间投入环保设备改造,原材料堆放场地升级改造,以及生产设备的改造等,共计投入资金约为900万元左右;2018年期间由于河源分厂经营问题,升级改造高级仿古砖项目出现决策性错误,导致公司亏损额超过2000万元;从而导致我公司资金运作非常困难,从业员工的薪资发放也相对延迟,技术、操作人员流失极端严重。由于操作岗位员工缺少,之前由于风雨导致废水回收设备烧坏未有及时修复、无法运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所以出现本次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错误行为,本次检查后我公司已经做出相关整改,并强化日常管理措施。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这是对排污者的法定义务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因此,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影响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事实的认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而且我局处罚裁量已经考虑到你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停产整治、行政处罚的依据、改正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以及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会议讨论结果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非法排放超标废水逃避监管的行为,处罚人民币伍拾万(¥500000.00)。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银行: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暂收云安财政非税资金归集户

账    号:92253100122690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现金或转帐),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云安分局 

           2019109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