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办法

发布时间 : 2015-05-20 00:00 来源 : 云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 12363次字号:

广东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 较大事故发生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市政府发出较大事故督办通知书,提出督办要求,并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 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善后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工作;

(四)事故责任分析,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需列入督办事项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督办时限按督办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0日。如在办理期限内未能完成督办事项的,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书面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在办结后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办结情况。

第七条 有关市政府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查报告初稿提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以下问题的,应要求事故发生市对事故进行补充调查和完善:

(一)事故调查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缺漏的;

(三)事故性质认定不准确;

(四)事故处理建议不合理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不完善。

第十二条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相关市政府批复结案。

第十三条 较大事故结案后,市政府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抄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和安全监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